合肥市加快高水平孵化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
点击:302次 发布日期:2026-03-12 作者:

 合肥市加快高水平孵化器体系建设 实施方案

 

  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, 落实党中央关于“十五五”规划的要求以及省市相关要求,推动科 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,结合本市重点产业需求,构建全链 条孵化生态,培育高科技服务业与硬科技企业,助力未来产业发 展,以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相关规定及本 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第二条  科技型企业孵化器(含加速器,以下简称孵化器) 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、孵化科技型企业、弘扬企业 家精神为宗旨,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、创 业辅导、技术支持、市场拓展、投资融资、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 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。

第三条  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,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 团队成长需求,集聚各类要素资源,提供全周期、专业化孵化服 务,营造创新创业生态,激发创新创业活力,降低创业风险,促 进企业成长,推进高新园区和高等院校“双高协同”创新发展,以 创业带动就业,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。

第四条  孵化器发展目标是,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健全 服务体系,提高服务能力,构建孵化生态,形成主体多元、类型多样、业态丰富、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,持续孵化新业态、新模 式,催生新产业、新物种,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,为发展新质生 产力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。

第五条  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培育、认定 和管理,包括高水平孵化器。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科技主管 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。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等社会组 织负责协同市科技局,开展孵化器的培育、认定和管理等日常工 作。

第六条 “十五五”期间目标:

1.载体建设:支持建设不少于20家市级高水平孵化器、5 家省级顶尖孵化器;引进不少于10个全国知名优质孵化运营团 队;示范带动不少于100家现有综合型孵化器、众创空间完成专 业化、品牌化转型升级;共争创50家部级孵化器,基本实现工 信部级孵化器在全市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全覆盖。新纳入规 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(创业空间服务)载体不少于20家。

2.企业培育:培育科技型企业5000家,国家科技型中小企 3000家,高新技术企业1500家,专精特新企业300家。

 

第二章  认定备案条件

第七条  市级专业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,应同时具备以下条 件:

1.基本条件: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运营管理体系完善,信誉 良好,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、质量和安全事故,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,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 审查的情况;按规定完成科技孵化统计。

2.场地要求: 拥有可自主支配(自有、租赁或协议使用)的 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,场地集中稳定、布局合理。

3.团队要求:配备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产业或孵化投资经验的 领军人才,专职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,其中80%持有孵化人员从 业资格证,50%以上具备创业导师或技术经纪(经理)人资格, 至少1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;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1 名创业导师。

4.在孵企业: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,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 企业占比不低于30%,来源于市内外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企业占 比不低于20%,科技型中小企业、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 30%;专注1  2个细分产业领域,企业集聚度不低于75%(备 注:产业领域以合肥市的产业分类为准)。

5.孵化基金: 单独或合作设立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孵化 资金或股权投资基金,上年度通过该孵化资金或投资基金完成股 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%,或获得外部投融 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%。

6.专业服务:拥有或合作建设可提供技术研发、小试中试、 检验检测等“硬”服务,以及工业设计、供应链对接等“软”服务的 专业技术平台。

7.成长性:上年度不少于20%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投 入同比增长超过20%。

8.服务收入: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,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 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%。

9.毕业企业: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 10%。

第八条  市级高水平孵化器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实行择 优支持,面向产业赋能、孵投联动、企业服务能力突出的市级专 业孵化器遴选,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:

1.专业视野: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前沿 方向,特色鲜明,专业化程度高。

2.领军人物:长期从事孵化、管理、投资等相关领域工作, 熟悉技术创新特点、产业发展规律、投融资情况,具有较高行业 影响力和号召力。

3.投资能力:具备管理运营基金的实际经验和能力。

经过5年建设,市级高水平孵化器应达到以下“精准画像”   

1.产业赋能能力强:专注1—2个细分产业领域,具备产业 链上下游资源垂直整合能力,能发现、筛选前沿性、颠覆性、“卡 脖子”技术和人才;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、高校院所、科技服务 机构紧密合作,提供专业化、品牌化孵化服务。

2.孵投联动能力强:单独或与市科创投资基金、天使基金等 合作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基金,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,风险 容忍度不低于50%,建设期前2年内完成设立;孵化器对基金投 资项目具备一票否决权,基金对入孵企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。

3.企业服务能力强: 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,或 与现有平台合作,提供概念验证、小试中试、检验检测等“硬服 ”以及工业设计、供应链对接等“软服务”,服务资源向全市开 放。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,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%。

4.孵化成效显著: 累计引育专注领域企业不少于60家,其 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家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(含 “小巨人”)不低于5家。

5.上市培育成效:培育1家企业成功上市或3家企业进入上 市流程(若建设之初未约定此指标,资金和基金支持额度上限降 30%)。

第九条  本方案所称在孵企业,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 器内,从事新技术、新产品研发、生产和服务,符合《中小企业 划型标准规定》中的小型、微型企业标准,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 业相关要求的企业。

第十条  本方案所称毕业企业,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 的在孵企业,由孵化器自主确定后报备:

1.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;

2.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;

3.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;

4.被兼并、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、上市。

第三章  认定备案程序

第十一条  市级孵化器认定备案程序:

1.建设主体对照认定备案条件进行自评,依自愿、属地原则 向县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,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,并对 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规性负责。

2.高校建设的孵化器,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 审核同意后,由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,运营主体 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。

3.县区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、信用核查和实地 核查,核查结果无异议的,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。

4.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 评审论证和实地抽查,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,以市科技局 文件形式确定为相应层级的孵化器。

第十二条 高水平孵化器的认定备案程序:

1.建设主体首先向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。

2.由市科技局、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、科大硅谷公司单独 或联合作为推荐主体,对照相关条件、任务和考核指标,与拟建 设主体协商形成建设方案及合作协议;对非县(市、区)、开发 区推荐的项目,结合产业契合度、落地及承接意愿等提前摸排意 向承接县区;

3.市科技局会同市产投集团下属市科创集团、县(市、区)、 开发区,对建设方案、合作协议开展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,提请市委科技委工作会议研究;

4. 由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与建设主体按规定签约建设,签 约后将建设方案、论证意见、合作协议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,由 其纳入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布局。第四章  绩效考核

第十三条  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。市科技局原则上每 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估,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、孵化 绩效、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,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、运营 和发展情况。

第十四条  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牵头开展绩效评价前   期调研,收集梳理发展痛点与载体需求,为指标优化提供建议;  协助市科技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估,开展绩效评价数据真实性核查, 形成核验报告,为专家评审提供参考。

第十五条  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 (A)   (B)  合格  (C)、 不合格(D)  四个等级,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 发展水平,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。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按 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。

第十六条  加强高水平孵化器的绩效评价。县(市、区)、 开发区会同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等对高水平孵化器的建设运行 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。高水平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绩效评价 报告,相关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会同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等开 展绩效评价并向市科技局通报评价结果。根据合同约定的年度指标综合得分情况,确定高水平孵化器年度评价等级,得分大于等 70分,则按照实际完成百分比兑现当年度资金,得分小于70 分,根据协议约定处理,连续两年得分小于70分的,退出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布局,依法解除建设协议。

第十七条  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 督。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、真 实性、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,可实名反映,并提供佐证材料。 经县区科技部门核实后,市科技局依规处置。

第五章  变更与撤销

第十八条  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、重组、依法终止 等情况,或运营条件(面积范围、场地位置、主导产业等)发生 重大变化的,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,经县区科 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,符合本方案要求的,向市科技局报备; 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,由县区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   

第十九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科技局予以撤销相应资格:

1.连续2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;

2.运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认定;

3.在申请认定、备案、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、严重 失信、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;

4.发生重大环保、质量和安全事故等。

被撤销资格的运营主体,情形1、2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,情形3、4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第六章  建设与支持

第二十条  鼓励各县区对国内头部孵化运营机构开展重点 合作。支持优质运营机构在本市深耕布局,助力区域新质生产力 高质量发展。鼓励各县区全面梳理辖区内老旧厂房仓库、办公楼 宇、社区闲置空间等存量资源,打破资源闲置壁垒,优化闲置物 业改造升级路径,降低改造投入成本,实现闲置资产盘活与产业 发展双赢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梯次培育专业化孵化载体。聚焦本市重点产业, 引导新型研发机构、科技领军企业等创新产业投融资资源丰富的   企事业单位牵头,联合专业化投资机构、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建设  专业孵化器,推动现有综合型载体向细分领域转型升级,强化分  类指导与精准赋能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孵投联动深化金融赋能机制。支持孵化器独立 或联合政府、社会资本设立专注于“投早、投小、投硬科技”的孵 化基金。深化“概念验证+拨投结合+全链服务”模式,联动市科创 基金、社会资本扩大耐心资本供给,建立投资风险分担与收益让 渡机制,提升在孵企业融资可及性。

第二十三条  人才筑基锻造专业化创新服务团队。支持孵化  器建设或共建小试中试、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平台。实施孵化人 才专项培育计划,以合肥科创孵化学院为支撑,打造“专业运营 人员+创业导师+技术经理人”复合型团队。统筹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和行业协会、科技服务机构资源,推动孵化器在技术、市场、资本等方面资源共享,打造“平台技术服务+创业孵化指导+ 投资基金支持+专业场景应用+科技成果转化”的产业孵化体系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推进跨区域协同与开放孵化布局。 建立“飞地 预孵化+本地产业化”合作机制,深化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粤港澳跨 区域孵化协同,推动创新资源互联互通与成果落地转化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健全动态监管与品牌提升机制。严格落实孵化 统计制度,建立“年度评价+动态核查”管理模式,将毕业企业质 量、成果转化成效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。总结推广高水平孵化器 建设经验,打造合肥孵化标准与服务品牌,提升行业影响力。

第七章  责任追究

第二十六条  孵化器在申请备案、复审、绩效评价过程中, 存在失信、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的,已获得市级资格的, 取消其资格且按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再次申报;已获得财政 资金支持的,运营主体应主动退回资金,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  评价;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、审核、绩效评价过程中, 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情况的,视情给予约谈、通报批评等   

第二十八条  各级评审专家、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 存在徇私舞弊、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   

 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二十九条  (市、区)、开发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实施 方案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方案,并报市科技局备案。

第三十条  2024年及以前年度认定的市级孵化器、众创空 间资格保留至2027年底,其间鼓励其对照本方案标准转型升级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 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 不一致的,以本方案为准。国家、省新出台有关规定的,按照国 家、省政策调整执行。